网站首页 中心简介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资格认证 培训信息 远程学习 专家顾问 网上报名 技术文章
 推荐阅读
· 职业信息分析师
·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
·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论文撰写综
· 能源管理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节能
·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
· 项目管理师申报条件
 证书查询
证书姓名:
证书编号:
 
 学员反馈
“老师授课认真,讲解专业性强,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五天的培训使我彻底改变了以前...
“课程设置比较合理、各科教授讲解很认真很负责。在参加培训的四天里,我们都很认真的...
[更多]
 
 >>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江苏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  
江苏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10 | 阅读次数:2194 | 返回列表>>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我省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0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19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18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3号苏财社[2010]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号苏财社[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广东省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联系我们 | 培训合作 | 法律声明 | 网站律师

版权所有:全国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网
京ICP备19028992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351号
       本网站受版权法、商标法的保护,不得非法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