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2]19、20号)文件精神,近期将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将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240元。其中:物价联动增加70元,普调137元,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按1年计算。
四、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㈠、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㈡、高级技师月增发50元。
五、对于2011年当年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人员),本次调整养老金时另增40元。
六、对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570元的人员,按570元保底后,再参加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对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379元的,补齐至1379元后再参加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八、2012年4月份养老金将与调整待遇额同时发放,拟定于4月20日前转入每个退休人员存折。
九、请符合本次调整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认真核对调整额,如发现有误,可来人或来函反映,县社保管理中心将按政策规定进行复核,及时更正并补发,同时欢迎社会监督。